第十五条
有效支持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非住宅房产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二十年。用于经民政部门认定并公布,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的组织或者项目运营使用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使用政府和事业单位公有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标准以市场租金参考价或者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计收;
(二)使用国有企业非住宅房产的,租金标准以市场租金参考价或者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五计收。
国有企业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在国有资产保值、企业经营业绩等事项考核时给予相应的支持。
鼓依法规划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