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设施,引入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利用农民房屋和闲置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型和互助性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