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通行便利、通风良好、相对独立且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位置;应当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危险品生产储运等设施;应当符合适老化和无障碍要求。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