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镇、街道承担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以及居住证申领的受理、核查、发放和签注工作;

(二)接受和管理居所报送人报送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

(三)开展非本市户籍人口及其居所的巡查、走访、登记、注销、信息核查等日常工作;

(四)发现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及违法犯罪线索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协助查处涉及非本市户籍人口或者其居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开展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内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