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非本市户籍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以及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非本市户籍人口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非本市户籍人口服务工作的机构和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