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