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本市户籍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