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水利、卫生健康、科技、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