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