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节 农用地第三十七条有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