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严禁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