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严禁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