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集中处置畜禽养殖粪污等相关设施布局,引导、支持、促进、加快相关设施的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