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贮存、油品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车船修理、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从事化学品贮存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