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选矿、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应当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土壤污染。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和储油库项目,应当对地下油罐设施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土壤污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