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的保护责任人,通过警示提醒、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