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共同维护良好的铁路安全环境和秩序。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协商,推进跨省、市地方铁路在运行计划、安检标准、导向标识等方面的协调统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