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安全第三十条有效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铁路沿线无线电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的监测,保障铁路运营指挥调度系统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