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线路安全第二十四条有效负责铁路道口管理的区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铁路桥梁下的区域,禁止实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污染铁路沿线环境等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