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进行施工,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铁路线路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保障铁路运营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