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等道路外(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处理。

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农业机械等证据,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