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了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答复并予以解释;十户或者二十人以上联名询问或者涉及重要问题的,应当记录在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