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实施跟踪测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