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地下空间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变更的内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