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承包、股份制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并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当事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