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开发整理、旅游开发以及产业集聚区、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