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地质灾害危险区的;

(二)利用或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的;

(四)利用立交、高架桥梁,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挡)设置商业广告的,但属于展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的除外;

(六)利用沿街建筑立面悬挂布幔的;

(七)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户外广告设施的;

(八)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设地面广告标牌设施的;

(九)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逃生、灭火救援的;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户外广告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