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招牌不符合设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