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