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禁止时段开启使用以LED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光电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