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