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