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