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依照本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高于基本级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