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政府引导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应当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