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政府引导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重点用于下列领域:(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二)绿色建筑区域示范;(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