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纳入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示范,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