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