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改造和拆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