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并定期公布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名单。

建立和实施建筑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