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改造和拆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二)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五)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