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