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省内跨设区的市、县(市)和外省来本省调剂临床用血的,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管理规定审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