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第二十二条有效本省内跨设区的市、县(市)和外省来本省调剂临床用血的,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管理规定审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