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考评结果改进工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公共文化服务情况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