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