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由省和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道、乡道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