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章 司法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通过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