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行政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权向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受理渠道和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作出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