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知识产权、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侵权等纠纷,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本市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依托“一网通办”,推行网上立案。市知识产权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予以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当予以释明;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