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制度,将在本市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的注册商标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市版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版权预警重点保护名单,对本市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测。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查处。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知识产权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行动或者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