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制度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立项前,对项目所涉及的与技术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