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积极引导和鼓励赤水河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